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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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大華(原名莊大誠)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大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大華因贓物、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並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0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6年2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395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錢建榮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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