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進丁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進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進丁因竊盜等案件,前於民國112年8月15日經檢察官偵訊後命具保,並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被告如數繳納保證金後獲釋等情,有檢察官偵訊筆錄、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與暫收臨時收據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1至16頁)。
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於113年5月2日準備程序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經本院囑警拘提未獲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報到單暨準備程序筆錄、本院拘票、警方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35至38、49至53頁);復查無被告在監、在押或死亡之紀錄,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