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315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31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3158號原告 游雯芳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弄0號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出行政訴訟,核有起訴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開立裁決書、對於函文或舉發通知單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字號),附具裁決
書影本。如以函文或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為訴訟標的,並不合法。
㈡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 黃鈴婷 (所長)。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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