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5號
107年度訴字第8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錦榮選任辯護人黃建雄律師被告趙麗珩選任辯護人 李奇芳 律師被告 林永鎮
林耿州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梁宗憲 律師被告 賴建光 選任辯護人 戴榮聖 律師
顏子涵 律師被告 陳玉玲
洪瑞翎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柯尊仁 律師被告 趙建銘
吳靜琪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東賢 律師
張明智 律師 吳冠龍 律師被告 邱錦華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雪苓 律師被告 吳沛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8661號、第18731號、106年度偵字第3317號)及追加起訴(10
7年度偵字第9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廖錦榮、趙麗珩、林永鎮、林耿州、賴建光、陳玉玲、洪瑞翎、趙建銘、吳靜琪、邱錦華、吳沛聰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等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被告廖錦榮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日辯論終結;被告趙麗珩、林永鎮、林耿州、賴建光、陳玉玲、洪瑞翎、趙建銘、吳靜琪、邱錦華、吳沛聰前經本院於109年4月22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8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大法庭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張瀞文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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