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 王根場 被告 陳阿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即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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