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0、325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76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傑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張傑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2月27日裁定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次數及業已審理終結,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等節,認已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以新臺幣6萬元交保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