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0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073號債權人 蔡素惠 債務人 蔡明泰 即 蔡友致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友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末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借款人即被繼承人蔡友致於106年3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蔡明泰依法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人蔡友致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清償責任;再者,本件債權人主張被繼承人蔡友致生前以其所有不動產設定第一順位普通抵押權予債權人做為借款之擔保,並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惟上開抵押權登記之清償日期為民國96年5月14日,則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即應自前述清償日期之翌日即96年5月15日起算;又本件債權人除請求年息5%外,另請求按本金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之遲延利息(折算年利率為36.5%),則其請求之利息合計顯已逾年息20%。
綜上,本件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均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