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殷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9號、112年度偵字第25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殷琪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經檢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12年6月9日調科壹字第11223205370號鑑定書、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6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2380號鑑定書、第112239112390號鑑定書及第1122391240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證,故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112年6月9日調科壹字第11223205370號鑑定書、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6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2380號鑑定書、調科壹字第11223912390號鑑定書及調科壹字第11223912400號鑑定書附卷可參。而被告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2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於法相符,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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