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384號債權人福上新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鹿漢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韓美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人聲請狀末之印文。㈢提出債務人韓美安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㈣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㈤補正鹿漢民現為福上新城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