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5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明志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執聲字第2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褐色圓形錠劑壹粒(驗餘淨重零點三零九五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壹袋(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捌參柒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明志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處分緩起訴在案,惟為警查獲扣案之褐色圓形錠劑1粒及白色結晶1袋均含第二級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254號、104年度偵字第22296號處分緩起訴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而扣案之褐色圓形錠劑1粒(淨重0.3110公克、驗餘淨重0.3095公克),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PMA)成分,扣案之白色結晶1袋(含包裝袋1個,淨重0.8380公克、驗餘淨重0.8378公克),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4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見臺北地檢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254號卷第81頁),足認上開褐色錠劑1粒、白色結晶1袋及與毒品成分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是除鑑驗用罄部分外,確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之聲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邱筱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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