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25號原告 王嘉鴻 被告永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孟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