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69號原告 王培儒 訴訟代理人 楊雅鈞 律師被告 郭萬理萬寅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簡瑋辰 律師
許書瀚 律師被告 簡如玉福德 起重工程行
簡德榮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實貴 孝夫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被告伊斯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鈞輝 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 律師複代理人 洪志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7日上午11時15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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