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救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救字第105號聲請人 袁翊宸
袁翊威 共同法定代理人 袁瑀歆 共同代理人 李詩楷 律師(扶助律師)相對人 林仁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情形者,於申請法律扶助時,無須審查其資力;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袁翊宸、袁翊威與相對人林仁杰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親字第39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該案訴訟費用,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及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憑。
三、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袁翊宸、袁翊威之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聲請人袁翊宸、袁翊威111年度所得均為新臺幣0元,名下無任何財產,財產總額為0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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