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江崧照 代理人 陳育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附表一:
┌───────────────────────────┐│(一)~s2T64;「最近」~s1T64;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聲請人就聲請狀上有關聲請人之職業、聯絡電話、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理由等事項,應詳實填載。│├───────────────────────────┤│(三)預納郵費新臺幣1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