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22號聲請人 高緒芬 相對人 吳振綸
吳敏韶 吳偉平 吳萱平 吳柏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九年度家訴字第十八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各負擔六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因本件聲請人係聲請確定雙方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爰依前揭規定,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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