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43號原告 張言如
樓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王崑煜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