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965號債權人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維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泓岳 即敦翔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敦翔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廖軒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