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培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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