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59號
原   告 竑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福
號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車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2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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