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83號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代理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 林銘 同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參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