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31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5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