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51號聲請人 李丁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志偉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謝志偉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