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0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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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傑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傑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傑翔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像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52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傑翔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李傑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考量受刑人所觸刑罰之規範目的、受刑人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詐欺等特定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等,並審酌受刑人所犯該數罪之外部限制,並考量其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之內部限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溫尹明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受刑人李傑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7.5.31-107.6.9│107.6.7│107.6.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署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少連│彰化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第3520號│偵字第479號│8894、9657號││││││├───┬────┼───────────┼───────────┼────────────┤││法院│基隆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24號│108年度金訴字第48號│108年度訴緝字第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9.11│108.9.27│108.9.10│││││││├───┼────┼───────────┼───────────┼────────────┤│確定│法院│基隆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24號│108年度金訴字第48號│108年度訴緝字第34號││││││││判決├────┼───────────┼───────────┼────────────┤││判決確定│107.10.5│108.10.28│108.10.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助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第376號│15537號│5152號│││││(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496號)││├───────────┴───────────┴────────────┤││編號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南投地檢109執更助56號)│└────────┴────────────────────────────────────┘受刑人李傑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月││││(2次)││├────────┼───────────┼───────────┼────────────┤│犯罪日期│107.3.8│107.3.7│107.3.9││││107.3.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少連│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少連│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90號│偵字第190號│11108號、109年度偵字第│││││1054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19號│108年度訴字第719號│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12.11│108.12.11│109.6.16│││││││├───┼────┼───────────┼───────────┼────────────┤│確定│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19號│108年度訴字第719號│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00號││││││││判決├────┼───────────┼───────────┼────────────┤││判決確定│109.1.6│109.1.6│109.7.2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418號│3418號│11624號││├───────────┴───────────┤│││編號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南投地檢109執更││││助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