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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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8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8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杰樺選任辯護人蔡家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9936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劉杰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
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之。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劉杰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審訴字卷第50頁、第55頁)」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大麻」,係指「不包括大麻全草之成熟莖及其製品(樹脂除外)及由大麻全草之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而言;準此,該所謂「大麻」,即除上揭全草之成熟莖及其樹脂外之製品、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以外,其餘任何部位要均屬之。故同條例第11條第4項所定「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其中「純質淨重」,於「大麻」之情形,係指大麻全草之上開部分之淨重之謂(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177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自被告處所扣得之物品均為煙草,經檢驗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驗前總淨重合計120.47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20.35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5月1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見偵字第9936號卷第333至334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所持有之大麻淨重部分,即可作為其持有大麻之純質淨重之認定,被告所為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所定「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要件相合。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原僅處罰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然於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第4項,就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超過10公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超過20公克之人均加重處罰,係因持有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之毒品數量過多,惡性更重,因此提高法定刑度。又查,大麻經風乾或烘乾程序乾燥後即可逕行施用,大麻植株各部位均含四氫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等生物鹼成分,其中並以雌株花蕊及葉片之生物鹼含量較高,為吸毒者常施用之大麻部位,而大麻主要之生理活性成分為四氫大麻酚,具迷幻之藥理作用,四氫大麻酚之迷幻藥理作用高於大麻酚、大麻二酚等生物鹼成分,則持有者就本件扣案大麻隨意取出任一部分予以施用,不論多麼細微,均具有迷幻之效果,皆會使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未若於一般甲基安非他命或海洛因之案件中,購得甲基安非他命或海洛因之人,因其毒品來源即販賣毒品之人為增加獲利,而在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內參雜葡萄糖、冰糖等物品,增加毒品之重量,以增加販毒所得,故購得甲基安非他命或海洛因之人,就其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或海洛因予以細取施用,則其所施用之部分即可能為不具有毒品效果之葡萄糖、冰糖,故於實務上就認定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之純質淨重,即認定會使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之毒品重量部分,就必須將所參雜之葡萄糖、冰糖等物品予以扣除,方可認定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純質淨重,進而加重處罰。基此,本件扣得之大麻,既然不論取出多麼細微予以施用,均會具有迷幻成分,僅係迷幻程度之高低,故本件扣得之大麻淨重,作為認定大麻純質淨重之重量,自無疑義。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又被告基於單一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自其取得第二級毒品大麻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僅有一持有行為,且罪名同一,應為繼續犯之單純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漠視國家對毒品所設禁止規範,不顧毒品對個人健康及社會秩序均有所戕害,率爾為本件持有毒品之犯行,且其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數量非少,倘若流入市面,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危害甚鉅,其所為本應予嚴厲之非難。惟念及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係為供己施用,並已及時為員警查獲,未造成毒害蔓延,兼衡酌被告自述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無人需其扶養,目前從事攝影剪片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1萬至3萬元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暨其犯罪目的、動機、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於犯後坦承犯行,足見其確有悔意,堪認經此偵、審程序及刑罰宣告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確實督促其正確法律觀念,並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併諭知其應依
主文所示方式,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此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又依同法第75條之
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五、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經送往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前揭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
1紙附卷可稽(見偵字第9936號卷第333至334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及外包裝罐,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及罐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足認用於盛裝本件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外包裝袋及外包裝罐,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實不可析離,亦應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至經取樣鑑驗部分,既已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物,經送往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驗結果,該物品內殘留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前揭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見偵字第9936號卷第333至334頁),而該物品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無法析離等情,亦為本院辦理毒品案件職務上所知悉之事項,是該物品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應整體視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另扣案如附表編號八至九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持有及包裝本件大麻所用之物等情,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審訴字卷第56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貞元偵查起訴,檢察官陳照世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一│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驗餘淨重51.97公克)暨│││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5只│├──┼─────────────────────────┤│二│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驗餘淨重1.56公克)暨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3只│├──┼─────────────────────────┤│三│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驗餘淨重25.93公克)暨│││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56只│├──┼─────────────────────────┤│四│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驗餘淨重18.96公克)暨│││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23只│├──┼─────────────────────────┤│五│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驗餘淨重13.68公克)暨│││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六│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驗餘│││淨重8.25公克)暨難以析離之外包裝罐1只│├──┼─────────────────────────┤│七│剪刀1把(殘留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八│捲煙紙1袋│├──┼─────────────────────────┤│九│煙草紙袋包裝4只(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9936號被告劉杰樺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蔡家豪律師
呂月瑛 律師(嗣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杰樺明知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6年間不詳時間,在臺北市北投區北投捷運站,陸續以每50公克新臺幣6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Tyron」之外籍成年男子購入大麻2次而持有之。嗣於107年4月19日上午9時40分許,為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持搜索票至其位於臺北市○○區○○街○○巷○○號0樓住處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驗前總純質淨重共120.47公克)、捲菸紙1袋、菸草紙袋包裝4個、剪刀1把、電子秤2台、手機1支及電腦1台等物。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告偵辦。
證據清單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劉杰樺之供述。│被告坦承購入後持有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事實。│││││├──┼────────────┼────────────┤│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被告經查獲持有扣案第二級│││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毒品大麻之事實。│││錄表。││││││├──┼────────────┼────────────┤│3.│法務部調查局107年5月│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均│││14日調科壹字第│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00000000000號鑑定書。│驗前總純質淨重為120.47││││公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及扣案剪刀1把(含有大麻成分無法析離),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惟此為被告堅詞否認,辯稱:伊沒有在販賣大麻,都是要自己施用,因為大量買比較便宜,且這個賣家的東西比較好但只賣大量等語。經查,被告雖經查扣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驗前總純質淨重達120.47公克,然被告是否具有販賣之意而持有上開毒品,仍需以嚴格證據證明之,亦即必須有相當之客觀事實,足以表徵其主觀意念之遂行性及確實性,始足當之。惟本件經員警持搜索票至被告居住處所執行搜索,並查看其持用手機、電腦之電磁紀錄,雖有與證人 王威皓 討論關於大麻或相約見面的對話內容,然證人王威皓就向被告購買大麻過程之證述有前後不一之瑕疵,難以採信(被告此部分所涉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犯行,另為不起訴處分),且除此之外,並無查得其他任何被告意圖營利而販入、向外求售、供買方看貨或與之議價等相關以供佐憑被告主觀販賣意圖之其他具體事證,再被告經採尿送驗,鑑驗結果確呈大麻代謝物陽性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5月1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佐,佐證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行為(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另案偵辦),而施用毒品者貪圖便宜大量購入毒品囤積,以待日後施用等情並非少見,是被告所辯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係供己施用,並無販賣之意圖等語,尚非無據,自難僅憑其持有毒品數量之多寡,即推定其係基於營利意圖而持有上開毒品,並遽認其有何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然此部分與前揭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為事實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檢察官王貞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蔡寧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備註│├──┼─────┼───────────────────┤│1│大麻5袋│拆封為5包,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驗前淨重51.98公克。│││││├──┼─────┼───────────────────┤│2│大麻1包│拆封為3包,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驗前淨重1.56公克。│││││├──┼─────┼───────────────────┤│3│大麻2包│拆封為56包,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驗前淨重25.96公克。│││││├──┼─────┼───────────────────┤│4│大麻1包│拆封為23包,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驗前淨重18.97公克。│││││├──┼─────┼───────────────────┤│5│煙草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驗前淨重││││13.73公克。│││││├──┼─────┼───────────────────┤│6│大麻1罐│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驗前淨重││││8.2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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