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3月18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6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