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01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蔡琦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陳宥瑜葉陳慧美 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0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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