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76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許倩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李喜間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借款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