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告 黃誼 堤(原名 黃敏娟 )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志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此外,起訴狀當事人欄登載原告黃誼「提」,與起訴狀具狀人之簽名黃誼「堤」不一致,請予更正。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