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80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告晉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秀美

被告 李美賞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80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8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朱鈴玉

通譯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5,89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0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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