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45號原告 余華三
余添財 余春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吳幸怡 律師 李亭萱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董志鴻 律師被告 陳文政 現於高雄市○○區○○○村○號(法務訴訟代理人 陳雅婷 被告立強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泰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8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