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7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張凰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26,179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30,611元,及自111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