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陳忠福 及被告 謝春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謝春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柒萬肆仟零伍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捌仟零貳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