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83號上訴人 林秋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依文 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6,5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6,9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法官謝靜雯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曼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