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2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志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顏麗芸附表:受刑人黃志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毒品│有期徒刑8│103年9月21│彰化地檢│臺灣│104年度審│104年3月│臺灣│104年度審│104年4月│彰化地檢│編號1至3│││危害│月│日中午12時│104年度毒│彰化│訴字第82號│30日│彰化│訴字第82號│14日│104年度│號經本院│││防制││許│偵字第36號│地方│││地方│││執字第│104年度│││條例││││法院│││法院│││2152號│聲字第13││││││││││││││35號裁定│├─┼──┼─────┼─────┼─────┼──┼─────┼────┼──┼─────┼────┼────┤應執行有││2│毒品│有期徒刑7│103年7月6│彰化地檢│臺灣│104年度(│104年4月│臺灣│104年度審│104年5月│彰化地檢│期徒刑1│││危害│月│日12時20分│104年度毒│彰化│聲請書附表│30日│彰化│訴字第159│19日│104年度│年9月確│││防制││採尿時起回│偵字第249│地方│誤載為103││地方│號││執字第│定(彰化│││條例││溯3、4日內│號│法院│年度)審訴││法院│││3126號│地檢104│││││某時│││字第159號││││││年度執更│├─┼──┼─────┼─────┼─────┼──┼─────┼────┼──┼─────┼────┼────┤字第1494││3│毒品│有期徒刑9│103年12月4│彰化地檢│臺灣│104年度審│104年7月│臺灣│104年度審│104年7月│彰化地檢│號)│││危害│月│日中午12時│104年度毒│彰化│訴字第299│14日│彰化│訴字第299│14日│104年度││││防制││許│偵字第584│地方│號││地方│號││執字第││││條例│││號│法院│││法院│││4589號││├─┼──┼─────┼─────┼─────┼──┼─────┼────┼──┼─────┼────┼────┴────┤│4│毒品│有期徒刑10│104年3月3│彰化地檢│臺灣│104年度審│104年10│臺灣│104年度審│104年11│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危害│月│日中午12時│104年度毒│彰化│訴字第623│月26日│彰化│訴字第623│月17日│字第6608號│││防制││許│偵字第1254│地方│號││地方│號│││││條例│││號│法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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