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99號105年度附民字第100號105年度附民字第101號105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原告即被告 黃朝林
黃朝欽 原告 黃敏 上一人之輔助人黃朝林原告 吳秀鑾
一、上列被告黃朝林、黃朝欽因傷害案件(105年度易字第249號),經原告即被告黃朝林、黃朝欽、原告黃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經原告均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易字卷第99-100頁),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二、被告黃朝欽因妨害自由案件(105年度簡字第101號),經原告吳秀鑾、黃朝林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盧伯璋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宥琳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