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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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勝溢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勝溢涉犯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以107年度偵緝字第20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美金紙鈔2張係偽造一節(原聲請書誤載為1張,逕予更正),業據證人 蔡軒瑜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份可佐,足認扣案之美金紙鈔2張均屬偽造之有價證券無訛,爰依刑法第205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205條亦有明文。又外國貨幣屬有價證券之性質;偽造之外國貨幣,僅須其偽造之物品,有類似通貨之外觀、模型、分量、數量、圖樣、紙張等,已完成其外形,有使人誤信為真正之貨幣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00號、98年台上字第6495號判決論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所涉行使偽造貨幣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以107年度偵緝字第20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美金紙鈔2張均係偽造一節,業據證人即臺灣銀行行員蔡軒瑜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7年度偵字第20310號卷第15至17頁、107年度偵緝字第2046號卷第31至背面頁),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9月10日刑鑑字第1070082886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見107年度偵字第20310號卷第39頁、第45至51頁、第119頁、第125至127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美金紙鈔2張,均屬偽造之有價證券無訛,自應依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附表:
┌────────────────┬───┐│應沒收之物│數量│├────────────────┼───┤│面額均為100元,號碼分別為AB74985│共貳張││788C、CB00000000D之偽造美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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