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56號上訴人 吳耀驊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複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被上訴人 林德裕 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9頁第1、15行關於「3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6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第9頁第1、15行關於「300萬元」之記載,應為「360萬元」之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瑞水
法官徐沛然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