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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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09號抗告人 賴素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趙肯 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5日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9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之1第
1項規定,抗告人提起抗告時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命抗告人提出抗告理由書。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惟於抗告狀記載「另狀補提理由」等語,而未具體表明抗告理由。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狀,逾期即認抗告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