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分別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
五日、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
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於民國九
十六年三月十六日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各
自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丁○○於其任職原告公司期間,因不當操作之故致
使原告所有之營業大客車AF-606號車受有車損,嗣經原告所屬單
位社子保養廠開立「車輛損壞賠償請修處理報告表」編號C007
885、C007886、C007887,核計損壞維修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2,120元。該損壞賠償部分經被告丁○○於民國94年12月5日向
原告公司書面表示其家境清寒,被告丁○○母親因病長期住院,
經濟壓力沉重,懇請原告公司准就其債務部分以分期攤還方式扣
款償還。為顧及被告其經濟壓力層面及其一般性固定支出,本於
照顧體恤員工之情,為免影響其生活秩序,原告特准依被告丁○
○之所求按月扣抵清償,孰料被告丁○○於95年6月18日離職,
已無法按月扣抵清償,經原告公司致電連絡,被告丁○○不聞不
問,顯無賠償償還之意,規避不欲償還。次按被告丁○○所書立
之勞動契約書第2條之規定:「乙方(即丁○○)在甲方(即乙
○○○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需絕對遵守法令及甲方依勞動
基準法所訂定之工作規則,於公司之營業範圍內接受各種工作調
派及工作攷核,如有違反情事,願負擔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並
受甲方所訂定之獎懲辦法處理或解僱,絕無異議。」被告丁○○
對於其所配置之營大客車AF-606號車,未能操作得宜致生損害車
輛機件,其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就該被告丁○○允為償付之債務
部分,因其未能按月繳納應扣款項,被告丁○○應就其未繳納之
債務向原告為履行之義務。再按被告丙○○、戊○○所書立之「
員工保證書」中第1條之規定:「立保證書人今保證丁○○(被
保證人)在貴公司任職期間,遵守法令及公司一切規章,並絕對
服從公司暨主管人員之指揮、監督,認真工作,確保公司之權益
。倘被保證人有違犯法令規章、品行不端、虧空公款、侵占毀損
財物及業務過失等職務上之行為致貴公司遭受損害時,保證人願
負連帶賠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因被保證人執行職務致第
三人受損害,而貴公司因此負連帶責任亦同。」被告丁○○因操
作不當所生之機件損害,雖已由被告丁○○償還一部分,然尚有
35,492元未清償,則原告未能滿足之債權應由被告及其保證人等
連帶負責。原告爰依民法第273條、民法第756條之2第1項、第2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原告35,4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
被告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被告丁○○以其現在無力清償,希望分期每月償還
5,000元云云資為抗辯。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員工保證書、車輛損壞賠償請修
處理報告表、扣款攤還分期表及勞動契約書等為證,被告戊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被告丁○○則以其現在無力清償,希望分期每月償
還5,000元云云資為抗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惟由
原告所提出之扣款攤還明細表觀之,並未載明一期未付,其
餘視為全部到期,是被告應享有期限利益,從而,原告依侵
權行為及人事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5,000元及
95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分別
於95年10月15日、11月15日、12月15日、96年1月15日、96
年2月15日連帶給付原告5,000元,於96年3月16日連帶給付
原告5,492元,及各自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
無據,應予駁回。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並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