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29號原告丁○○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