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消防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5號原告康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林進國 被告屏東縣政府代表人 曹啟鴻 訴訟代理人 盧有能
鄭維勛 康健財 上列當事人間消防法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5日上午11時在本院行政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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