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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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2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古宜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貳萬捌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97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