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18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 鍾詠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 陸萬零 肆佰 陸拾肆元 自民國94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鍾詠嘉( 鍾碧瑩 )持債權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債務人除應給付債權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循環利息。債務人截至94年5月26日止,尚結欠60,464元消費款、7,255元循環利息,總計67,719元未為清償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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