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文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文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文斌因竊盜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據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4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游文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31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56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3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9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6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8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收受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6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7案,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0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2月2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3年12月11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4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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