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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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02號聲請人 廖仕欽 代理人 廖益勝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宜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