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8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8293號聲請人 陳銘鴻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濃演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2,50
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