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90號聲請人 鄭耀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施純榮 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被繼承人施純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卷附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