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 張玉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渠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7,9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
二、提出張文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死亡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三、張文渠之法定繼承人其中 陳宥蓁 、 陳奕誠 、 張琬湄 、 張薪宥 、 張勝傑 、 張麥娥 等6人、 張瑞春 、 張文洲 等2人,業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分別以107年度司繼字第767號、107年度司繼字第770號准予備查。原告應查明該9人外,未拋棄繼承人之繼承人。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