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 魏寧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萬盛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69,039元〔計算式:2,400元/㎡×4,241㎡×278/2920=969,03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10,570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含抵押權人)均無遮掩〕、地籍圖,及全部土地共有人、抵押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共有人、抵押權人已死亡者,應一併提出死亡者之除戶謄本、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中如有日據時期謄本者,應提出全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追加其全部繼承人為被告及請求辦理繼承登記。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