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268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健輝 、 張雅琴 、 張雅霖 、 張許春梅 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江柏翰